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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另有犯罪行为时,具体的程序如何?某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盗窃2500元一案,在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过程中,李某除了交代本案事实外,还主动交代了另
更新时间:2024-04-27 14:37:36
1人问答
问题描述:

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另有犯罪行为时,具体的程序如何?

某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盗窃2500元一案,在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过程中,李某除了交代本案事实外,还主动交代了另一起盗窃3000元的犯罪的事实.法院经休庭调查、核实,证明李某另一起盗窃犯罪确实存在.继续开庭后,经审理,一并认定两次盗窃共5500元,法院以盗窃罪数额巨大,判决李某有期徒刑5年.

问:县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有何错误,请提出正确的解决办法

李汉斌回答:
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,可能影响定罪的,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;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,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,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.   1:发现漏罪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,检查机关不进行补充侦查的,法院以176判决,该县法院却直接代为侦查.   2、县法院简单的相加了盗窃数额,直接以5500盗窃定罪.事实上被告人的第二次犯罪是主动交代的属于自首.他们的判罚直接漠视了这个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.   望采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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