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元前5世纪的罗马《十二铜表法》规定:"期满,债务人不还债的,债主人得拘捕之,押其到长官前,申请执行.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债,又无人为其担保,则债务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,系以皮带或脚铐,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,愿减轻者听便"
上述材料体现罗马法的什么原则?如何认识这一原则的作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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